財稅〔2018〕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xia)市(shi)、計劃(hua)單列(lie)市(shi)財政(zheng)廳(ting)(局(ju))、科(ke)技廳(ting)(局(ju))、教育(yu)廳(ting)(局(ju)),國家稅(shui)務(wu)總局(ju)各省、自治區、直轄(xia)市(shi)、計劃(hua)單列(lie)市(shi)稅(shui)務(wu)局(ju),新(xin)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zheng)局(ju)、科(ke)技局(ju)、教育(yu)局(ju):
為進一步鼓勵創業(ye)創新,現就(jiu)科(ke)技(ji)企業(ye)孵(fu)化器(qi)、大學科(ke)技(ji)園、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通知(zhi)如(ru)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所(suo)稱(cheng)孵(fu)化服(fu)務是(shi)指為(wei)在孵(fu)對象提供(gong)的經(jing)紀代理、經(jing)營(ying)租賃、研發(fa)和技(ji)術、信息(xi)技(ji)術、鑒證咨詢服(fu)務。
二、國家級(ji)、省級(ji)科技(ji)企業孵化(hua)器、大學科技(ji)園和國家備(bei)案眾(zhong)創空間應當(dang)單獨核算孵化(hua)服務收入。
三(san)、國(guo)家級科技(ji)企業(ye)孵(fu)(fu)化器、大(da)學科技(ji)園(yuan)和(he)國(guo)家備案眾創(chuang)空(kong)間認定和(he)管(guan)(guan)理辦(ban)法由國(guo)務院科技(ji)、教育(yu)部門另(ling)行(xing)發布;省級科技(ji)企業(ye)孵(fu)(fu)化器、大(da)學科技(ji)園(yuan)認定和(he)管(guan)(guan)理辦(ban)法由省級科技(ji)、教育(yu)部門另(ling)行(xing)發布。
本通(tong)知所稱在孵(fu)對象是指符(fu)合前款認(ren)定和(he)管理辦法規(gui)定的孵(fu)化企業、創業團隊和(he)個人(ren)。
四、國家(jia)級、省(sheng)級科(ke)技(ji)企(qi)業孵化器、大學科(ke)技(ji)園和國家(jia)備案眾(zhong)創空間(jian)應按規定申報(bao)享受免稅政策(ce),并將房產土(tu)(tu)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tu)(tu)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稅務部(bu)門依法加強后(hou)續管(guan)理(li)。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wu)、科技(ji)、教育和稅(shui)務部(bu)門應建立信(xin)息(xi)(xi)共享(xiang)(xiang)機制,及時共享(xiang)(xiang)國(guo)家(jia)級(ji)、省級(ji)科技(ji)企業孵化器、大學(xue)科技(ji)園(yuan)和國(guo)家(jia)備(bei)案眾創空間相(xiang)關信(xin)息(xi)(xi),加強協(xie)調配合,保(bao)障優(you)惠政策落(luo)實到(dao)位。
財政部 稅務(wu)總局(ju) 科(ke)技部 教(jiao)育部
2018年11月1日